相信大家都知道 Google 的位圖書館計畫 (Google Library Porject) 在美國飽受批評,甚至面臨到許多的訴訟,問題關鍵之一就在於著作權。台灣法界又是如可看待這個計畫的適法性呢?
11月12日在 台灣法律網 有一篇簡榮宗律師的文章: “Google的數位圖書館計畫與著作權法”,文中便以台灣現行的相關法律條文來檢視 Google Library 在台灣是否合法。下面便摘錄文章部分內容:
然而這樣的一個數位化圖書館,在有關著作權之保護上,其實面臨許多問題,包括圖書館是否有權將以紙張文字呈現的書籍內容,轉化成數位資訊並上載於網路?在轉化為數位資訊並上載於網路後,圖書館是否有權提供給公眾透過網路瀏覽、下載或列印?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肯定的,那麼資料庫業者、出版社及書店將如何生存?著作權人的權利又如何保護?由於圖書館主要肩負著兩種重要功能,包括「資料保存」及「資訊提供」,因此數位化圖書館面臨的上述問題,其實就是著作權法中「重製權」及「公開傳輸權」的議題。
就圖書館的館藏而言,如果是屬於「公共領域」( Public Domain )書籍,也就是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所列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,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,這類公共領域的資訊,任何人都可以加以利用,因此不會涉及侵害著作權人「重製權」及「公開傳輸權」的問題。此外,著作財產權消滅的客體,任何人於不侵害其著作人格權的範圍內,依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亦得自由加以利用。例如:保護期間已經屆滿或是有著作權法第42條所列情形,因此也不致侵害著作財產權。然而上述公共領域的資訊,於利用前仍應先確定是否屬於公共領域,同時在利用時,亦應注意不可侵犯著作人格權。
然而對於不屬於「公共領域」也沒有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書籍,圖書館方面是否能夠從事數位化圖書館的工作?在「重製權」部分可能涉及的是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及第48條之1的解釋。在第48條部分,圖書館要將館藏數位化,唯一可能之依據為第2款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」,但該款之立法原意應是指館藏之書籍行將毀損,為保存資料之必要而允許重製,因此將所有館藏數位化,恐怕無法包含在這款當中。
而在同法第48條之1部分,亦僅容許圖書館對學位論文、期刊中之學術論文及研討會論文或研究報告之摘要予以重製,而非全文,故要將館藏數位化亦不可行。至於「公開傳輸權」部分則沒有與第48條、第48條之1相類似之規定。因此,除非數位化圖書館所涉及之「重製權」及「公開傳輸權」問題被認定為我國著作權法第65條之「合理使用」,否則在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下,於我國並無實現之可能。至於是否構成合理使用,則需審酌第65條第2項所舉之判斷基準而定,就Google的上述案例而言,要主張是合理使用,恐怕有所困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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