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書不還,會成立侵占罪嗎?

10月21日中國時報“借書不還 小心送法辦”報導了台北市立圖書館將考慮仿效美國作法,將借書不還者依法究辦。 但真的可行嗎? 葉雪鵬認為借書不還會不會因此就背起侵占的刑事責任,還是有相當的討論空間。

前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葉雪鵬在法務部網站上一篇“借書不還,會成立侵占罪嗎?”文章中指出:

從刑法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來作說明:刑法上的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罪與加重侵占罪兩種,加重侵占罪是具有特殊身分的人才能成立,像從事公務、公益的人,從事業務的人。沒有這種身分的人會犯的只是普通侵占罪。普通侵占罪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,條文內容是這樣規定的: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,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(單位是銀元,已提高為十倍)。」由法條的內容可以看出,要成立普通侵占罪必須具備三個要件:第一 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。不法所有,是指非法將他人的物,據為自己所有的意思。意圖,是指有這種想法,也就是意有所圖的意思,這想法會不會實現,則非所問。第二 要有侵占的行為。侵占一般說來,是指把他人所有之物,移歸作自己所有的意思。第三 所侵占的是自己持有他人之物。這裡所稱的持有,是指本來是別人所有之物,由於一定的原因,把這物移轉到自己實力支配之下。像向人租用車輛、借用書籍,所有人因此將車輛、書籍交給他使用或閱讀,這時候租用人或借用人與手中的車輛或者書籍的關係,便是刑法上所稱的持有。向圖書館借書閱讀,就是持有圖書館的書籍。若心生歹念,把借來的書籍據為自有,是應該成立侵占罪。問題是如何去證明借書的人已經把借來的書籍據為己有?至於單純把借來的書籍沒有在一定期限內歸還,或者因為保管不當滅失而無從歸還,在司法實務上是不認為這就是侵占行為。如果不問皂白一律移送法辦,很有可能會是移送的多,成立犯罪的少,結果是白忙一場。

因此他認為向圖書館借書來閱覽,在民事上屬於民法中使用借貸的契約關係,不妨在借書的契約中約定違約金條款,讓借書逾期不還的人受到違約金的處罰,有了違約金的拘束,可以抑制這種不正常的現象,比較可行而沒有爭議。

另外,在北市圖的 館員工作與學習交流Blog 也有一篇“【市民輿論】借書變侵占”,其結讑也與葉雪鵬的建議一樣,建議市圖何不學學大學對於校友借書證的處理方式,以一定金額做保證金,並視圖書借閱數量、類型作調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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